清理家庭小药箱时,很多人都曾遇到这样的难题:一盒药品的有效期标注为“某年某月”,那么其最后使用期限究竟是该月第一天还是该月最后一天?如果在该月服用,是否会产生不良反应?
药品有效期应以包装说明上标明的有效期限为准。在有效期内使用时,要随时注意检查药品性状,一旦发现有不正常现象,即使在有效期内,也要停止使用。已过了有效期的药品,一律不能再用。如果药品包装上注明的有效期没有标明具体哪一天,应该指当月的最后一天。例如,有效期至2007年9月,即指截止到2007年9月30日。对于刚过期的药品,即使是刚过期一天也不要服用。一些人常抱有侥幸心理,认为只要外观和气味没改变,药品过期几天没啥事。专家提醒,这种做法很危险。因为,多数药物生产出来后,在存放过程中药效会慢慢降低,根据相关标准,药品的药效降低到一定程度,即被认定为失效。像阿莫西林、诺氟沙星等抗菌类药品,药效减低的速度较快,如果在有效期后服用,可能会耽误病情。
另外,过了有效期的药品,可能会分解出其他产物,而这些产物也许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反应。像艾洛松等外用药,如果在过了有效期后仍继续用,很可能导致皮肤过敏。因此,对于过期的药物,绝不能“手下留情”,即使外观、气味无改变,也不能继续用。(祝建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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